北宁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地点
一、省人民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1、制定并提请省人民议会决定下列事项:
- 决定在本地保障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国家机关文件得以执行的措施;
- 决定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各领域发展、私营经济发展的战略、机制和政策;决定本地在科学、技术、创新与数字化转型方面的突破性发展;
- 根据党的主张,决定为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而试点实施尚未在法律中规定的特殊、特别政策,并在向政府总理报告且获准后予以实施;按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决定对本地具有特殊性质的若干支出任务适用的预算支出制度;
- 决定本级地方政权机关的干部、公务员编制以及社级地方政权的干部、公务员总编制;决定在本地管理范围内各公立事业单位中由国家预算支付工资的工作人员数量,并按照法律规定由有权机关下达的编制指标予以决定;
-依据有关干部、公务员的法律规定,决定用于以合同方式实施公务员若干职责任务的经费来源;决定由本地国家预算发放补贴的非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和总人数;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条件与财政能力,决定在本地公共职能活动中吸引、重用和优待人才及高素质人力资源的政策;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成立、重组、更名、解散同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的专业机构和其他行政组织;
- 审议并提出意见:在本地对本级及社级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设、调整行政边界及更名事宜;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在本地为道路、街道、广场、公共工程命名和更名;
- 在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投资以及实施区域联动方面:
+ 审议通过省级规划,报请政府总理审查、批准;决定省级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地各行业、各领域的发展规划、计划,确保与已由有权机关批准的国家级规划、区域规划和省级规划相适应并保持一致;
+ 决定与本地财政、预算、投资有关的机制、政策和措施;关于费用、收费的事项;决定为发展性投资动员、管理、使用各类资金来源的方针与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各类资金借款事项;
+决定省级预算与社级预算之间的收入来源划分和支出任务分工;决定本地国家预算收入的预算;决定地方预算收支预算及本级预算分配方案;在必要情况下调整地方预算;批准地方预算决算;决定地方预算支出的制度、标准、定额以及关于国家预算的法律规定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依照有关公共投资以及以公私合作方式进行投资的法律规定,决定本地项目、计划的投资主张;
+ 依权限决定促进区域联动、各省、市之间合作的方针、措施。
- 在科学、技术、信息、创新与数字化转型领域: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旨在发展科学、技术、信息并促进本地创新与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措施;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鼓励研究、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政策、措施;在本地范围内促进创新与技术改进。
- 在土地、资源、环境以及农、林、渔业领域: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关于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使用、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防范、应对自然灾害,以及本地农业、农村、林业、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 在报请有权机关批准之前,审议通过省级土地利用规划;依权限审议通过土地征收、土地用途变更及森林用途变更事项;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决定土地价格表。
- 在商业、服务、旅游、工业、建筑、交通、城市发展及城市与农村基础设施领域: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旨在促进本地商业、服务、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旨在促进本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城市发展,以及城市与农村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
- 在教育、卫生、劳动、文化、社会、体育领域: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关于本地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落实本地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在本地保护与弘扬文化遗产价值的政策、措施;决定本地文化、社会、体育与运动发展的政策、措施;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保护、关爱人民健康的政策、措施;决定在本地保护和照料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贫困者、无依无靠孤儿及其他政策对象的政策、措施;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防控疫病的政策、措施;决定本地落实人口政策的措施;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管理与发展人力资源、创造就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政策、措施。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在本地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的措施;决定保障国防、安全、社会治安与安全任务落实以及预防、打击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措施;决定落实对外工作任务的措施;决定保护国家、组织与个人财产、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措施;决定在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预防和打击腐败及不良现象的措施。
2、组织实施宪法、法律、上级国家机关的文件以及同级人民议会的决议,确保国家行政体系的统一、畅通;保障在本地实施宪法和法律所需的物质基础、人力资源及其他必要资源条件。
3、在本地组织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确保行政体制统一、畅通、连续、有效有力、民主、法治、专业、现代、清廉、公开、透明,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的检查、监督。
4、决定城市、农村发展规划、方案、计划;按照权限牵头并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他地方协同,推动区域联动以及各省、市之间的联结、合作;组织实施区域规划,保障经济的统一性。
5、对由同级人民议会交付的若干预算支出制度、标准、定额作出具体决定;决定对尚未细化分配的各项支出进行预算分配和下达;依照国家预算法律的规定,决定调整地方预算草案及其他相关内容。
6、规定同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机构和其他行政组织的职能、任务、权限及组织结构;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成立、重组、更名、解散同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公立事业单位,并规定其组织机构、职责、权限。
7、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各级地方政权行政机关的干部、公务员编制,以及在本地管理范围内各公立事业单位中由国家预算支付工资的工作人员数量。
8、决定各社级行政单位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人数,但须确保本地社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总数不超过依据政府规定框架测算的总数。
9、颁布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10、颁布关于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决定和其他行政文件;在认为不再适当或与法律相抵触时,废止、修改、补充、替换由其颁布的文件。
11、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推进将自身的职责、权限分级、授权给社级人民委员会及社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以提升社级政权的能力、主动性和自我负责性,增强国家管理的效力、效率,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特区的管理与发展。
12、履行依法被分级、授权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权限。
(根据2025年6月16日第72/2025/QH15号《地方政权组织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