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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免除、减免及暂缓缴纳工会经费情形的规定

06/04/2026 14:52

(BNP)— 政府颁布第105/2026/NĐ-CP号议定,细化并指导实施《工会法》有关工会财务的若干条款,其中明确规定了免除、减免及暂缓缴纳工会经费的具体情形。

免除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形

议定规定,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按照《企业法》《合作社法》规定实施解散的,在参与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债务处置方案(其中包括拖欠工会经费)情况下,由越南总工会或省级劳动联合会根据越南总工会分级管理规定,审议并作出免除尚未缴纳工会经费金额的决定。

对于按照《企业法》《合作社法》《破产法》《重整与破产法》规定实施破产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在工会向有权机关提交破产申请的情况下,由越南总工会或省级劳动联合会依据分级管理规定,审议并决定免除尚未缴纳的工会经费。

减免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形

议定明确,已结束暂缓缴纳期限,但仍需继续裁减现有劳动用工的单位,可被审议减免缴纳工会经费,具体包括:对于使用劳动者不足200人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以及拥有正式成员或出资关联成员30人及以上的合作社:继续裁减劳动者达到30%或30人以上;对于使用劳动者从200人至1000人的用人单位,以及拥有正式成员或出资关联成员50人及以上的合作社:继续裁减劳动者达到50人以上;对于使用劳动者超过1000人的用人单位,以及拥有正式成员或出资关联成员100人及以上的合作社:继续裁减劳动者达到100人以上。上述情形不包括在裁减劳动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招聘人数达到被裁减劳动者数量20%的情况。

暂缓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形

《工会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关于暂缓缴纳工会经费的规定,具体如下:

可被审议暂缓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形包括:

a)因结构调整、技术变革,或受经济危机、经济衰退影响,或执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政策而遇到困难;

b)因自然灾害、火灾、疫病或歉收等原因造成困难。

暂缓缴纳的条件

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被审议暂缓缴纳工会经费:生产经营活动暂停30天以上,且无法为劳动者安排就业;其中,属于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中,有50%以上须暂时停工,并申请暂停向养老及遗属基金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因自然灾害、火灾、疫病或歉收造成的资产损失超过总资产价值的50%(不包括土地资产价值)。

暂缓缴纳工会经费的期限按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应按照《工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b点规定的缴纳标准继续缴纳工会经费(符合上述减免情形的除外)。

(完)

BNP